【案例三一二】

共通性案例

摘要

病歷紀錄應正確、完整、詳實;申報資料送審前,先檢視資料正確、完整性,以維自身權益。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74 歲
診 斷

失憶徵候群、腦血栓症合併腦梗塞、無併發症之老年期癡呆症。

科 別 居家護理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護理訪視費(次)–資源耗用群島為第二類(在合理量內)(0530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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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二、查卷附病歷資料,申請理由雖略述:「健康狀態評估(A 單)填表過程,皮膚完整性完整時,表單列印後此欄會呈現空白,有破損時會呈現缺損及傷口級數。」云云,惟依首揭規定,病歷紀錄應正確、完整、詳實,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三、另建請貴護理所於申報資料送審前,先檢視資料正確、完整性,以維自身權益,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