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一五】

共通性案例

摘要

所稱審查共識並非保險人依法定程序訂定發布之法規命令,尚難執為本案之論據。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10歲
診 斷

急性扁桃腺炎、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科 別 耳鼻喉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耳鼻喉局部治療-膿或痂皮之取出或抽吸(54019C)

1

 

1
 

一、查所附資料,確如健保署審核意見所載,且病歷記載及身體診察檢查結果繪圖均雷同,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二、另申請理由略稱:「102年11月份本診所申報總案件5,821件,局部治療申報案件,申報比例為29.933%, 符合局部治療申報的30%比率規定,對於處置步驟完全合乎耳鼻喉科審查共識之規定」云云,惟「西醫基層耳鼻喉科門診局部處置申報率」,係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1條規定所訂定之不予支付指標,屬檔案分析審查,而本件係依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432A 」核刪系爭項目之費用,二者之審查方式及依據不同,申請人所稱核有誤解;另所稱審查共識並非保險人依法定程序訂定發布之法規命令,尚難執為本案之論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