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5節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5.4.1.1.生長激素 (Somatropin)給付規定(自104年6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5.4.1.1.生長激素(Somatropin):
1.限生長激素缺乏症、透納氏症候群及SHOX缺乏症(限使用Humatrope)患者使用。(104/6/1)
2.限由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具小兒內分泌或小兒遺傳、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診斷。(104/6/1)
  3.~4.(略)
  5.用於治療SHOX缺乏症患者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104/6/1)

  1. 診斷:SHOX基因突變或缺乏(請檢附檢查報告,若為點突變者,需加附文獻資料證實此突變確為致病突變)。
  2. 開始治療條件:

Ⅰ.年齡至少六歲。
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需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Ⅲ.骨齡:男性≦16歲、女性≦14歲(請檢附骨齡X光片)

  1. 治療劑量:不超過 0.35 mg/kg/wk。
  2. 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

Ⅰ.骨齡:男性≦16歲、女性≦14歲(請檢附骨齡X光片)
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
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4.1.1.生長激素(Somatropin):
1.限生長激素缺乏症及透納氏症候群患者使用。

2.限由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具小兒內分泌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診斷。(94/6/1)
3.~4.(略)

5.(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