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規定
(一)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一部、壹、一、(十一)2.「前述檢驗檢查項目中,超音波、內視鏡、放射線診療- 特殊造影檢查(係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章第二節第一項之二所規定之診療項目)之檢查醫囑時間至報告記載以3小時內為限,若有特殊項目因本身檢查時間較長而超過3 小時者,醫療院所申報費用時應詳細述明檢查起迄時間,由專業判斷之。」。
(二)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10月5日健保醫字第1000007062號函說明四、後段:「查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規 定,1小時以內之計算係指病人送至檢查室至正式報告記載時間為準(含臨床醫師於病歷上記載影像判讀時間及結果),非以X光等影像產出時間為申報依據。」。
二、查所附病歷資料, 分述如下:
(一)系爭「電腦斷層造影-無造影劑( 33070B )」檢查之急診加成費,申請人雖檢附前揭健保醫字第1000007062 號函,主張因病人病情需要施行系爭檢查,申報急診加成亦符合健保相關規定云云,惟查前開函復係針對X光等影像,並非系爭電腦斷層造影,所稱尚難執為本案之論據。
(二)況且臨床醫師於病歷上記載CT影像判讀時間標示不清楚,檢查報告內容簡略,另查卷附電腦斷層造影檢查報告時間為102年2月14日13:48,與檢查醫囑時間102年2月13日19:31,相距已超過3小時,亦與前揭規定不符。
三、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