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神經系統藥物 Pregabalin(如Lyrica)之藥品給付規定
(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1.7.Pregabalin(如Lyrica)(101/2/1、102/2/1、105/1/1)
1.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略)
2.使用於纖維肌痛(略)
3.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
  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且符合以下條件(105/1/1):

  1. 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
歷中記載評估結果,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300 mg。

 

1.1.7.Pregabalin(101/2/1、102/2/1)
1.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略)
2.使用於纖維肌痛(略)

3.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