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抗癌瘤藥物Gemcitabine(如Gemzar)之藥品給付規定
(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4.Gemcitabine(如Gemzar):(92/12/1、93/8/1、94/10/1、96/5/1、99/10/1105/2/1
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晚期膀胱癌病患。(92/12/1)
3.Gemcitabine與paclitaxel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anthracycline之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94/10/1)
4.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 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癌,作為第二線治療。(96/5/1、99/10/1)

5.無法手術切除或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含肝內膽管)病患。(105/2/1)

9.4.Gemcitabine(如Gemzar):(92/12/1、93/8/1、94/10/1、96/5/1、99/10/1)
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胰臟癌病患。
2.晚期膀胱癌病患。(92/12/1)
3.Gemcitabine與paclitaxel併用,可使用於曾經使用過anthracycline之局部復發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之乳癌病患。(94/10/1)

4.用於曾經使用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 治療後復發且間隔至少6個月之卵巢癌,作為第二線治療。(96/5/1、99/10/1)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