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三八】

共通性案例

摘要

新病患雖持慢箋領藥,仍宜為病人作詳細評估後再處方用藥。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
診 斷

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科 別 家醫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PIOSUGAR

TABLETS 30 MG (AC495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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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卷附資料,申請理由略稱:「病人雖為診所新病患, 皆持續慢箋治療,診所理應以病人為重,持續其療程, 故本診所照其慢箋給藥應無不當。」,查系爭就醫日期為101年2月15日,病人101年2月8日初診,為申請人診所之新病患,宜為病人作詳細評估後再處方用藥, 惟所附病歷紀錄,缺乏詳細病史及相關理學檢查等記載,不足以支持系爭項目之必要性,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