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五二】

免疫調節劑案例

摘要

照射劑量過高而致全身皮膚發癢,照光治療宜從低劑量開始,並俟治療結果無效或無法忍受,再申請使用系爭HUMIRA 藥物。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男性 年 齡 56歲
診 斷

其他乾癬。

科 別 皮膚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HUMIRA 40MG

SOLUTION FOR I(K000776283)
15   15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 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8.2.4.6.adalimumab(如Humira)。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初核:1.未檢附詳細3 個月照光劑量記錄。2. 他院治療劑量為何? 3.已在申請人醫院就醫一段時間為何於103年4月9日在他院照光?
(二)複核:請繼續以傳統治療一段時間,無效後再檢據臨床照片及病歷申請。

三、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6961 Other psoriasis」。
(二)查所附資料,申請理由雖略稱:「102 年12 月及103 年4 月(UVB 4.0 J/cm2) 就近於他院行照光治療, 皆因全身搔癢灼熱而停用。」,惟查僅附兩次照光治療紀錄,且因照射劑量過高而致全身皮膚發癢。照光治療宜從低劑量開始,並俟治療結果無效或無法忍受, 再申請使用系爭藥物。

四、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另,申請系爭藥物時宜檢附胸部X光、anti-HBc(+)及anti- HBs Ab(-) 之評估報告,以維病患權益,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