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五五】 抗癌瘤藥物案例
摘要 |
依原送核資料,不足以支持申請系爭TARCEVA藥物之必要性;倘有新事證,應重新送保險人審核,以維病患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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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年月 | --- | 類 別 | 事前審查 |
性 別 | 女性 | 年 齡 | 50歲 |
診 斷 |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
科 別 | 胸腔內科 |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
爭議申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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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另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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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ceva Film-Coated |
90 | 90 |
一、相關規定 二、本部就保險人在健保給付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 需依據醫療專家意見為基礎,從而申請人所提病歷及相關資料是否符合健保給付規範,爭議審議階段僅就保險人依申請人原提供資料為專業審查後之原核定範圍進行審查。爰對申請人未於保險人初核、複核階段提出之病歷資料,於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不予認定,先予敘明。 三、健保署審核意見 四、申請理由要旨 五、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六、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另建請貴院倘有新事證,應重新送健保署審核, 以維病患權益,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