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六0】

共通性案例

摘要

自費治療相關之檢驗,自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50 歲
診 斷

急性或未明示之B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科 別 腸胃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麩胺轉酸酶

(0903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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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卷附資料,病人為慢性B型肝炎患者,使用抗病毒藥物,未達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10.7.3之給付標準, 乃自費使用LAMIVUDINE藥物治療。申請理由雖略以:「病人肝指數異常,血液中也測得到B型肝炎病毒, 雖然還沒有達到健保局規定的抗病毒藥物給付標準,但不表示病人沒有選擇治療的權利。一旦病人選擇自費接受治療,保險人也不能夠以不符合藥品給付規定為由,來限制病人接受該治療相關的處置與檢查。保險人明文規定的不給付項目乃是藥物費用, 而不是治療費用」,惟查系爭項目係為前開自費治療相關之檢驗,自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從而健保署不予支付系爭項目,並無不當,申請人所稱核有誤解,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去氧核糖核酸類定量擴增試驗

(1218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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