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六一】

共通性案例

摘要

高血糖於急診施打ACTRAPID時,未依原施打劑量申報藥物。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女性 年 齡 53 歲
診 斷

嘔吐、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科 別 急診醫學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ACTRAPID 100
IU/ML

(K000739209)
0.98
 
0.98
 

一、 相關規定
(一)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稱藥品給付規定)通則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
(二)行為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之欄位p5、p10、p12
,要旨如下:
「藥品用量」:若醫令為藥品時,本欄為必填欄位。請填藥品一次之劑量。
「總量」: 小數點需填寫, 取至小數點下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點數」: 總量乘單價, 並加成計算至整數(點)為止。
(三)「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標準碼」二、編碼之原則, 略以「1.藥品用量: 以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核價單位【每錠、每支、每瓶、每包或每公克( 毫克)、每毫升】為用量單位。填藥品一次之劑量」。
二、 審定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系爭藥品1劑(1000IU/10ML), 共300點,健保署初核、複核皆以「0108A(申報項目/ 數量多於病歷記載或與病歷記載不符)」核刪且不補付系爭費用294 點(爭議量為0.98瓶)。 (二)查所附資料,病人因高血糖赴申請人醫院急診就醫,醫囑開立施打系爭藥品15 IU ST,惟申請人申報系爭藥品量為1000IU 1瓶,依前揭規定, 確如健保署審核意見所載,自無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