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特殊材料「周邊血管支架(含人工血管)」之給付規定(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周邊血管支架(含人工血管)之給付規定(自1011001起、1060701):
1.周邊血管動脈瘤。
2.周邊血管非典型動脈瘤,包括偽動脈瘤、動脈瘤合併感染、動靜脈瘻管。
3.周邊血管先天性或創傷性動靜脈異常交通。
4.主動脈人工血管支架手術中用以維持重要分枝血管暢通。
5.洗腎用人工血管動靜脈瘻管之人工血管與靜脈接合處狹窄,經氣球擴張後,回縮性病灶在三個月內須作兩次以上之氣球擴張者。
6.下肢動脈阻塞性疾病,符合下列二者之一:
(1)藥物無法改善之間歇性跛行(ABI<0.7):影像檢查顯示為狹窄程度大於75%且長度大於16cm之淺股動脈(SFA)病灶,且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或合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2)危急性肢體缺血(ABI<0.4,resting pain or poor wound healing):為保留肢體免於截肢,但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或合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7.主動脈至雙側總髂動脈完全阻塞

周邊血管支架(含人工血管)之給付規定(自1011001起):
1.周邊血管動脈瘤。
2.周邊血管非典型動脈瘤,包括偽動脈瘤、動脈瘤合併感染、動靜脈瘻管。
3.周邊血管先天性或創傷性動靜脈異常交通。
4.主動脈人工血管支架手術中用以維持重要分枝血管暢通。
5.洗腎用人工血管動靜脈瘻管之人工血管與靜脈接合處狹窄,經氣球擴張後,回縮性病灶在三個月內須作兩次以上之氣球擴張者。
6.下肢動脈阻塞性疾病,符合下列二者之一:
(1)藥物無法改善之間歇性跛行(ABI<0.7):影像檢查顯示為狹窄程度大於75%且長度大於16cm之淺股動脈(SFA)病灶,且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或合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2)危急性肢體缺血(ABI<0.4,resting pain or poor wound healing):為保留肢體免於截肢,但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或合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