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暫予支付含 pirfenidone成分藥品(如Pirespa)
及其藥品給付規定(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6.2.7. Nintedanib(如Ofev)、pirfenidone(如Pirespa):(106/3/1、106/7/1
1.需檢附肺部HRCT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IPF)後,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在50~80%之間。
3.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nintedanib pirfenidone的期間內,若病人肺功能出現惡化(經確認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降低10%或以上情況發生時),應停止使用。(106/7/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5. Nintedanib與 pirfenidone不得同時併用。(106/7/1)

6.2.7. Nintedanib(如Ofev):(106/3/1)
1.需檢附肺部HRCT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IPF)後,病人的用力肺活量(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在50~80%之間。
3.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nintedanib的期間內,若病人肺功能出現惡化(經確認病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降低10%或以上情況發生時),應停止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次申請。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