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血液治療藥物4.2.3.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血液製劑之藥品給付規定(自106年9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4.2.3.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血液製劑(103/4/1、106/9/1):用於A型或B型無抗體存在之血友病人:
1.略。
2.需要時治療(on demand therapy):適用一般型血友病病人,建議劑量如附表十八之三-全民健康保險一般型血友病患需要時治療之凝血因子建議劑量。長效型藥品之劑量依仿單調整。(106/9/1)
3.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VIII:C小於1%)血友病病人。
(1)嚴重A型血友病病人:每週注射1-3次,每一次劑量為15-25 IU/kg,或每3-5天注射25-65 IU/kg(106/9/1)

(2)~(4)(略)

 

4.2.3.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血液製劑(103/4/1):用於A型或B型無抗體存在之血友病人:
1.略。
2.需要時治療(on demand therapy):適用一般型血友病病人,建議劑量如附表十八之三-全民健康保險一般型血友病患需要時治療之凝血因子建議劑量。
3.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VIII:C小於1%)血友病病人。
(1)嚴重A型血友病病人:每週注射1-3次,每一次劑量為15-25 IU/kg。

(2)~(4)(略) 。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