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七六】

內科系案例

摘要

已長達4年無處方降血脂藥品之記載,亦無經3-6 個月非藥物治療之 記錄,開立系爭「LIPITOR FILM-COATED TABLETS 10MG」藥物不符規定。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61歲
診 斷

 

科 別 家醫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LIPITOR FILM-COATED TABLETS 10MG

(BC2288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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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所附病歷資料,申請理由雖略稱:病「患為60歲男性,有高血壓、高血脂等慢性疾病,於民國100年1月22日診斷高血脂問題,嘗試飲食控制6個月效果不彰, 故曾於100年7月使用Atorvastatin 10mg治療,中間一度loss of follow up,直到近期返診追蹤,膽固醇rebound,故重新開立藥物。期間檢驗報告:100 年1月21日CHO: 246、TG:251;100年7月2日CHO:255、TG:186;104年8月11日CHO:262、TG:102、LDL:176、HDL: 66。此個案危險因子(2):高血壓、男性>45歲。」,惟查除申請人所稱「曾於100年7月使用Atorvastatin 10mg治療」之外,至系爭就醫日期104年8月14日已長達4年無處方降血脂藥品之記載,亦無於系爭就醫日期前,經3-6個月非藥物治療之記錄,開立系爭藥物,不符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2.6.1,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