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七九】 內科系案例
摘要 |
2個危險因子以上,TC≧200mg/dL,給藥前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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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年月 | --- | 類 別 | 神經科 |
性 別 | 女性 |
年 齡 | 62歲 |
診 斷 | 本態性高血壓、慢性缺血性心臟病、眩暈徵候群及迷路疾患。 |
科 別 | 內科 |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
爭議申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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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另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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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473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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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查卷附資料,申請理由雖略稱:「病患本身有缺血性心臟病,膽固醇大於160即可使用藥物」云云, 惟依病歷紀錄, 系爭就醫日僅病歷記載:「ISCHEMIC HEART AND DIZZINESS。」,無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供核,不足以支持病人為心血管疾病患者, 確如 健保署初核審核意見所載, 系爭用藥不符前揭規定, 另申請人主張:「2個危險因子以上的病人, 血脂大於200以上,即可使用降血脂藥物。」,惟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2.6.1.,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所稱核有誤解,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