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七九】

內科系案例

摘要

2個危險因子以上,TC≧200mg/dL,給藥前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紀錄。

費用年月 --- 類 別 神經科
性 別

女性

年 齡

62歲

診 斷

本態性高血壓、慢性缺血性心臟病、眩暈徵候群及迷路疾患。

科 別 內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VATATIN F.C.
TABLETS 20MG
"STANDARD"

 

 

〈AB473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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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卷附資料,申請理由雖略稱:「病患本身有缺血性心臟病,膽固醇大於160即可使用藥物」云云, 惟依病歷紀錄, 系爭就醫日僅病歷記載:「ISCHEMIC HEART AND DIZZINESS。」,無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供核,不足以支持病人為心血管疾病患者, 確如 健保署初核審核意見所載, 系爭用藥不符前揭規定, 另申請人主張:「2個危險因子以上的病人, 血脂大於200以上,即可使用降血脂藥物。」,惟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2.6.1.,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所稱核有誤解,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