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暫予支付特殊材料「愛治喘吸藥輔助器-呼吸器用、氣切用」暨其給付規定(自107年2月1日起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定量噴霧呼吸輔助器-呼吸器或氣切用(107年2月1日新增)

1.使用高頻呼吸器之病人。
2.6歲(含)以下以氣切造口或氣管內管插管而須長期使用定量噴霧治療之病人。
3.每次住院限申報1個。

 

無。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