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修正「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部分內容修正對照表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四、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
(二)醫院:
1.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2.本計畫藥品限以下醫師資格處方使用: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內科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者併有C型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3.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第一次處方前須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三)基層院所:
1.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2.本計畫藥品限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
(四)參與之醫師須透過院所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申請,始能登入個案登錄系統(;惟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者無須重新申請。

()肝臟病理組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四、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且為具有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之醫院或基層院所
(二)本計畫藥品限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惟愛滋病毒感染者併有C型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醫院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且第一次處方前須先照會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參與之醫師須透過院所行文至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申請,始能登入個案登錄系統;惟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者無須重新申請。

()肝臟病理組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