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
(二)醫院:
1.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2.本計畫藥品限以下醫師資格處方使用: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內科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者併有C型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3.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第一次處方前須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三)基層院所:
1.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2.本計畫藥品限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
(四)參與之醫師須透過院所向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申請,始能登入個案登錄系統(;惟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者無須重新申請。
(五)肝臟病理組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
四、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且為具有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之醫院或基層院所。
(二)本計畫藥品限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惟愛滋病毒感染者併有C型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醫院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且第一次處方前須先照會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參與之醫師須透過院所行文至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申請,始能登入個案登錄系統;惟已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者無須重新申請。
(三)肝臟病理組織檢查,得依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