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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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病人身體診察之生命徵象穩定,不足以支持系爭「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 檢傷分類第三級(00203B)」項目之必要性。

費用年月 --- 類 別 門診
性 別

男性

年 齡

 

診 斷

手指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

科 別 急診醫學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 核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 檢傷分類第三級(00203B)

1

 

 

 

 

 

 

 

 

 

1

 

 

 

 

 

一、查卷附資料,依病歷紀錄,分述如下:
(一)○○○、○○○案,申請理由雖分別略謂:「病人疼痛自評分數本為主觀資料,病人說痛即是痛,以其主訴再加上身評資料為TTAS原則」、「急診檢傷分類應為"上肢撕裂傷 => 加壓後可止血",因辛苦之檢傷護理人員誤鍵成"重度疼痛(8-10分)"(二者位置相鄰),故造成錯誤」云云,惟依渠等病人之疼痛、急性病容等病情記載,尚不足以支持申報系爭項目之必要性。
(二)○○○、○○○、○○○案,申請理由雖分別略謂:「此病人為76歲男性,主訴頭暈及全身無力,依急診檢傷分類之步驟,"神經系統" → "眩暈/頭暈",只有三個項目可選擇(1.非姿勢性+/- 其他神經學症狀、2.姿勢性,沒有其他神經學症狀、3.慢性反覆性眩暈),因病人的情形不符合第2及第3項,故選擇較接近的 "非姿勢性頭暈+/-其他神經學症狀",且生化檢查data 呈現低血鈉(119.5 mmol/L)」、「為79歲女性,因高燒(39.6C),心跳快(108),無法步行入急診」、「主訴胸悶痛、心悸、喘不過氣約三天」云云,惟查渠等病人身體診察之生命徵象記載,尚稱穩定,不足以支持系爭項目之必要性。

二、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