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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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曾用過memantine,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而不再適用之重度失智者,不得使用ARICEPT。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女性

年 齡

87歲

診 斷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未伴有行為障礙。

科 別 神經科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ARICEPT F.C.
TABLETS 5MG
〈AC42556100〉

 

 

 

 

1

 

 

 

 

1

 

 

 

 

 

一、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1.3.3.失智症治療藥品4.(1) Ⅲ.重度失智症:限使用donepezil及memantine口服製劑:「iii.曾使用過memantine,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而不再適用者,不得使用。」。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初核:症1.請補附最近兩個月以內之CDR 報告。2.105年5月10日MMSE:9,MMSE或CDR評估結果與本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不符,MMSE 5-9分且CDR 3級之患者。曾用過memantine、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 而不再適用之重度失智者。

(二)複核:依提105年5月10日MMSE 9,曾用過memantine、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而不再適用之重度失智者。

三、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F0280」(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未伴有行為障礙)。

(二)查查卷附資料,分述如下:
1.申請理由雖略稱:「此個案自101年向健保署申請Aricept 5mg使用至105年5月MMSE=9分,較去年退步2分,但並未超過2分以上,且CDR仍維持2分。」,惟輕度至中度失智症雖以MMSE 或CDR之一為依據,但重度者則以MMSE及CDR兩者為依據,其精神即考量兩者在臨床上未必完全相當,重度者應慎重考慮使用,故需從嚴,若其中之一已達重度自當依重度之標準為依據。

2.病人使用系爭藥物Donepezil (Aricept) 後,104 年3 月27 日之MMSE及CDR分別為11分、2級,至105年5月10日退步為MMSE9分、CDR 2級,為重度失智症,確如健保署審核意見所載,曾用過memantine, 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而不再適用之重度失智者,不得使用。

四、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