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0五】

抗癌瘤藥物案例

摘要

申請人未舉證說明病人已無適當之化學治療可供選擇,申請使用系爭藥品,不符規定。

費用年月 --- 類 別 事前審查
性 別

女性

年 齡

60歲

診 斷

腦幹惡性腫瘤

科 別  

爭議標的
(醫令代碼)
爭議申請量
審議結果
理 由
撤銷
駁回

撤銷 另核

AFINITOR 5MG
TABLETS

BC25165100
180   180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9.36.1.Everolimus 5mg 及10mg (如Afinitor 5mg及10mg)。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初核:應仍有其他化學治療可供選擇。
(二)複核:仍有化療可供選擇,嚴重疼痛、無法行走,非無法施行化療之理由。

三、申請理由要旨
(一)病人為右側乳癌,104年2月Bone scan 骨轉移,開始接受Femara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
(二)目前病患經疼痛控制後,仍嚴重疼痛,無法行走,實不適合化療及忍受化療帶來的副作用,擬申請Afinitor合併Exemestane治療。

四、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C50912」(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二)附資料,申請人未舉證說明病人已無適當之化學治療可供選擇,確如健保署審核意見所載,申請使用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藥品給付規定。

五、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另104年12月4日Bone scan顯示,very limited bony metastasis,建議先以RT治療,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