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0九】
摘要 | 申報「結核病例發現確診費(A1001C)」,惟申報院所名稱與確診院所名稱不符。 |
案由 |
○○醫院申請保險對象○○○案102年9月份住院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
主文:申請審議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一、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支付標準)第八部品質支付服務第一章結核病之診療項目「結核病例發現確診費(A1001C)」註: 該病例須經改制前疾病管制局確認登記。 法相關規定者,應不予支付該項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確認結果為未登錄(申請院所不符),追扣「結核病例發現確診費(A1001C)」750點。 |
三、申請人主張 |
四、查卷附資料,分述如下: 1.為維護○○醫院權益,該院提出爭議審議後,本署○○業務組依其所附相關資料轉由疾管署重新審查A1001C「結核病例發現確診費」,審查意見仍維持原議不予補付,不同意理由:雖該個案陽性檢體由該院送驗,惟其照護歷程中,該院並未依健保品質專案提供服務,依紀錄無法據以認定該院是否落實品質管理,亦無專案醫師、個案管理專員或跨院承接個案資訊,是以尚不符合A1001C支付條件。 2.本署○○業務組針對該院所請爭議審議案件,重新審查並維持原議。 |
五、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