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一三】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2.3.1. Sumatriptan succinate(如Imigran)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二、查所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偏頭痛藥品使用適當性專案審查」爭議案,渠等個案,系爭項目均為「Imigran(BC24380100)」藥物,分述如下:
(一) 健保署初、複核意見均以「0307A,不得併用Ergotamine」為由,不予給付。
(二) 申請理由要旨
1.○○○案:因病人發作次數原因,故使用 prn ergoton,以在imigrain用罄時補足急性發作期使用。
2.○○○案:為叢(誤植為從)發性頭痛使用。
3.○○○案:因病人發作次數頻繁並集中於月經週期,故使用 prn ergoton,以在imigrain用罄時補足急性發作期使用。
(三) 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分別為「Migraine」、「Cluster headach」等,依診療紀錄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顯示,同時已處方並申報Ergotamine(藥品名稱Ergoto),則健保署依前開規定,不予給付系爭「Imigran(BC24380100)」藥物,核屬有據。

三、綜上,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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