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三】
【案例一】衛部爭字第1083407131號
審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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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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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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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
卷證 |
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衛福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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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理由 |
查所附資料,本件係健保署執行「同日重複檢查專案審查」爭議案,本部審定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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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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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流水號 |
項 目 名 稱 |
爭 |
審定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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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
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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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超音波導引(為組織切片,抽吸、注射等)(19007B) | 1 | 1 | 一、健保署初、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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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各科 |
薄片細胞學檢查(15021C) | 各1 | 各1 | 一、查卷附資料,渠等個案,分述如下:
(一)○○○案,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514A」,部分不予給付,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Benign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系爭就醫日(108年3月4日)係執行甲狀腺部位穿刺,並申報系爭項目2次,依病情記載,不足以支持施行檢查2次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