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四】
【案例二】衛部爭字第1083403738號
審 定 |
|||||||||||||||||
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
事實 |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衛福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
||||||||||||||||
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 條之規定。 |
|||||||||||||||
卷證 |
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衛福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審定理由 |
一、 相關規定
(二)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分別為「Migraine」、「migraine、tension headache」、「MOH」等,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成分之藥品(藥品名稱Ergoton、Lesiton),依病情記載,同意健保署意見,開立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三、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 段248 號);逾新臺幣40 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