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三二】 衛部爭字第1093400818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如附表。
序號
流水號
姓名
科別
費用年月
案件分類項目名稱
(醫令代碼) 爭
議
量審議結果
理 由撤
銷駁
回
1 ○○○
○○○
精神科
108/04/09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方由本院自行調劑(01019B)
- 每位醫師每日門
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
下部分(≦45) 1.醫
院(1)未開處方或處1 1 一、相關規定
二、查卷附資料,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904A、酒精濫用無併發相關疾症, 非健保給付範圍」,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Alcohol abuse,uncomplicated」等,依病情記載及前開規定,同意健保署意見,病人戒酒癮係為健保不給付項目,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一部、壹、二、(十三)、8:「酒癮、藥癮所引起之併發症依規定為健保給付項目,但屬於戒酒癮、戒藥癮為健保不給付之項目,醫療院所申報酒癮、藥癮引起併發症之常規性檢查,專審醫師應嚴加審查其必要性,申報時須附有完整檢查資料,以避免造成醫療資源之浪費。」。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 天以上(05229B)
1 1 ALINAMIN-F 50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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