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三二】    衛部爭字第1093400818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如附表。


序號

流水號
姓名
科別
費用年月
案件分類

項目名稱
(醫令代碼)



審議結果

理         由




1 ○○○
○○○
精神科
108/04/09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
- 每位醫師每日門
診量在四十五人次以
下部分(≦45) 1.醫
院(1)未開處方或處

方由本院自行調劑(010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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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一部、壹、二、(十三)、8:「酒癮、藥癮所引起之併發症依規定為健保給付項目,但屬於戒酒癮、戒藥癮為健保不給付之項目,醫療院所申報酒癮、藥癮引起併發症之常規性檢查,專審醫師應嚴加審查其必要性,申報時須附有完整檢查資料,以避免造成醫療資源之浪費。」。

二、查卷附資料,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904A、酒精濫用無併發相關疾症, 非健保給付範圍」,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Alcohol abuse,uncomplicated」等,依病情記載及前開規定,同意健保署意見,病人戒酒癮係為健保不給付項目,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28 天以上(0522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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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AMIN-F 50 S.C.
TABLETS(NC04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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