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四二】衛部爭字第1093404803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 六藥品給付規定

(一)2.11.1.Febuxostat(如 Feburic):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 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 benzbromarone 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 6.0 mg/dL。
2.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或 serum creatinine≧1.5 mg/dL),或具尿酸性腎臟結石或尿酸性尿 路結石或痛風石,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
(二) 5.1.糖尿病用藥
「1.藥品種類
(7)DPP-4 抑制劑:如 sitagliptin 等。
2.使用條件:
(1)原則上第二型糖尿病治療應優先使用 metformin,或考慮 早期開始使用胰島素。除有過敏、禁忌症、不能耐受或仍無 法理想控制血糖的情形下,可使用其他類口服降血糖藥物。
(2)TZD 製劑、DPP-4 抑制劑、SGLT-2 抑制劑、以及含該 3 類 成分之複方製劑,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病人…」。

二、查卷附資料,渠等 3 案,分述如下:
(一)○○○案,系爭項目為「JANUVIA 100 MG F.C. TABLETS 〈BC24668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略為「0307A,應該附 上"初始"使用此藥品之"前"&"後"3 個月之 HbA1c (>=7.0%) 報告及當時相關用藥病歷影本,以便判定其用藥之合理性, 且未先投予 metformin 1000mg/day,metformin side effect ? 無 metformin 使用不適病歷。」、「Glucophage 處方未達 1000mg,依據檢附病歷不足以支持該處方」,依病歷紀錄,病 人診斷為「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without complications」等,申請理由雖略稱:「108 年 complain metformin related skin rush, diarrhea」,惟用藥不良反 應之相關病情記載簡略,無法據以佐證為 metformin 過敏, 宜檢查是否為同時使用之其他藥物所致,或有其他皮膚疾病 之可能,依病情記載,不足以支持處方系爭藥品之必要性。
(二)○○○案,系爭項目為「Harnalidge D tablets 0.2mg 〈BC24403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 支付理由代碼「0307A」,「依據診斷/病況,無使用該類藥品 治療之必要」,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Urinary tract infection, site not specified」、「Dermatitis, unspecified」,依系爭就醫日 109 年 5 月 5 日病情記載: 「C.C.: dysuria and fever to 38.3 chillness, night frequency…suspect UTI」,宜先治療 UTI,不足以支持處方 系爭藥品之必要性。
(三)○○○案,依病歷紀錄,診斷為「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without complications」等,依系爭項目,分述如下:
1.系爭「JANUVIA 100 MG F.C. TABLETS〈BC24668100〉」項目 部分,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略為「0001A、0307A,應該附上" 初始"使用此藥品之"前"&"後"3 個月之 HbA1c(>=7.0%)報告 及當時相關用藥病歷影本,以便判定其用藥之合理性,且未 先投予 metformin 1000mg/day,metformin side effect ? 無 metformin 使用不適病歷。」、「無醫學上之特殊理由,同 一療程不需併用多種類之藥物」,病歷記載簡略,無接受過最 大耐受劑量之 metformin 藥品治療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相 關記載,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之 5.1.2.(2)。
2.系爭「FEURI F.C. TABLETS 80MG〈AC59271100〉」項目部分, 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略為「0307A、0004A,無痛風石影像, CRF >1.5 報告」、「未經認定使用同藥理或同成分之常用藥品 無效」, 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為 CKD, creatinine 1.63, eGFR 計算為 43.3,根據 Febuxostat 適應症為慢性痛風合併 eGFR < 45 或具尿酸性尿路結石的痛風病人」,惟 109 年 4 月 30 日 creatinine 檢驗值為 1.11 mg/dL、eGFR 檢驗值為 72.1 mL/min/1.73m2,未達前揭藥品給付規定 2.11.1.2「eGFR<45 mL/min/1.73m2或 serum creatinine≧1.5 mg/dL」之標準, 亦無尿酸結石之資料佐證,不足支持處方系爭藥品之必要性。

三、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