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四三】衛部爭字第1093404955號
| 審 定 | |||
| 主文 | 申請審議駁回。 |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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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 |
| 卷證 |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 ||
| 審定理由 |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 六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簡稱藥品給付規定)之 2.1.1.6 Clopidogrel(如 Plavix):            二、查卷附資料,渠等 2 案,系爭項目均為「PLAVIX FILM-COATED TABLETS 75MG〈BC22932100〉」,分述如下:  | ||
|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