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Vemurafenib成分藥品(如Zelboraf)之藥品給付規定,並自110年3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52.Vemurafenib (如Zelboraf):(104/11/1 、110/3/1
1.用於治療BRAF V600突變陽性ECOG≤ 2且罹患無法切除(第ⅢC期)或轉移性(第Ⅳ期)黑色素瘤之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如發現病情惡化應停止使用。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

3.本品與dabrafenib (併用trametinib) 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10/3/1

9.52.Vemurafenib (如Zelboraf):(104/11/1)
1.用於治療BRAF V600突變陽性WHO體能狀態≤2且罹患無法切除(第ⅢC期)或轉移性(第Ⅳ期)黑色素瘤之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如發現病情惡化應停止使用。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