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抗癌瘤藥物Talazoparib(如Talzenna)部分藥品給付規定規定,並自110年3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89. Talazoparib (如Talzenna):(110/3/1)
1.限用於治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18歲以上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
(1)曾接受前導性、術後輔助性或轉移性化療者,或是無法接受化療者。
(2)生殖細胞BRCA 1/2 (germline BRCA 1/2)突變。
(3)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雌激素受體(ER)以及黃體素受體(PR)均呈現陰性。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無。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