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四九】衛部爭字第1103400132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 六藥品給付規定(以下簡稱藥品給付規定)之 5.1.糖尿病用藥
    「1.藥品種類
    (7)DPP-4 抑制劑:如linagliptin 等。
    2.使用條件:
    (2)TZD 製劑、DPP-4 抑制劑、SGLT-2 抑制劑、以及含該 3 類 成分之複方製劑,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 metformin 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病人…」。
  2. 查卷附資料,系爭項目為「TRAJENTA 5MG FILM-COATED TABLETS〈BC25537100〉」,健保署初、複核意見為「0307A, 投予TZD or DPP4-inhibitor or SGLT-2-i之前,未先使用 metformin 達 1000mg/day 以上」、「僅1次108年3月13日CRE 1.56, EGFR 35.4,檢驗異常,108年9月30日EGFR 58,109年4月22日EGFR 57.8,109年8月3日 EGFR 55.3,無法支持所述,投予TZD or DPP4-inhibitor or SGLT-2-i之前,未先使用metformin達 1000mg/day 以上」,依系爭就醫日(109 年 10 月 17 日)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without complications」等,申請理由雖略稱:「109年1月14日HbA1c 7.2 且 creatine 1.56,eGFR: 35.4 < 45,使用 metformin 為禁忌症,故選用第二線藥物 trajenta」,惟依所附檢驗報告,109年4月23日、109年8月4日MDRD eGFR 檢驗值分別為 57.8、55.3 ml/min/1.73m2(參考區間≥60),Creatinine(B)檢驗值分別為1.02、1.06 mg/dl(參考區間0.5-1.30),仍應以使用 metformin 為先,系爭就醫日109年10月17日處方系爭藥品,不符前揭規定。
  3. 綜上,自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