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抗癌瘤藥物 9.72.CDK4/6抑制劑 (如ribociclib;palbociclib) 之部分藥品給付規定,並自110年10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72.CDK4/6抑制劑 (如ribociclib;palbociclib):(108/10/1、108/12/1、109/4/1、109/10/1、110/5/1、110/10/1)
1.做為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109/10/1、110/5/1、110/10/1)

(1)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
ER或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110/10/1)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110/10/1
(5)病患目前未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療 (包含GnRH analogue等) 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10/5/1)
Ⅰ.年齡滿55歲。
Ⅱ.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Ⅲ.FSH及estradiol血液檢測
值在停經後數值範圍內。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惡化即必須停止使用,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類藥品(110/10/1)
3.使用限制:
(1)ribociclib每日最多處方3粒。
(2)palbociclib每日最多處方1粒。
(3)本類藥品僅得擇一使用,唯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每人終生給付24個月為上限,惟110年9月30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疾病惡化或總療程達24個月為止,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類藥品。(110/10/1)

4.若先前使用everolimus無效後,不得再申請本類藥品。(109/4/1)

9.72.CDK4/6抑制劑 (如ribociclib;palbociclib):(108/10/1、108/12/1、109/4/1、109/10/1、110/5/1)
1.限用於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併用,做為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移後之第1線全身性藥物治療,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109/10/1、110/5/1)
(1)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
   ER或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

(4)病患目前未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療 (包含GnRH analogue等) 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10/5/1)
Ⅰ.年齡滿55歲。
Ⅱ.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Ⅲ.FSH及estradiol血液檢測
值在停經後數值範圍內。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惡化即必須停止使用。

3.使用限制:
(1)ribociclib每日最多處方3粒。
(2)palbociclib每日最多處方1粒。
(3)本類藥品僅得擇一使用,唯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本類藥品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每人給付24個月為上限。

 

4.若先前使用everolimus無效後,不得再申請本類藥品。(109/4/1)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