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六0】    衛部爭字第1103402489號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1. 查卷附資料,渠等 5 案,分述如下:

(一)○○○案
1.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 六藥品給付規定 1.1.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製劑:
「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用:
(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風濕症。
(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者。
(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 亦不得開立慢性連續處方箋。
(4)每 4 週限處方16片以內。」
2.系爭「FLURBI PAP(AC43493345)」項目,健保署初、複核意 見為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代碼「0307A」、「0308A」,部 分不予給付,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為「腰椎其他退化性脊 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等,申請理由雖略稱:「病人診斷含有 軟組織風濕症,亦未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抗發 炎製劑」,惟病歷無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之相關病 情記載,且已於 109 年 7 月 4 日處方系爭藥品 8 片,同意健 保署意見,不足以支持系爭就醫日 109 年 7 月 13 日再次處方 系爭藥品 8 片之必要性,健保署原給付系爭藥品之數量,已 足敷治療所需。
(二)○○○案,系爭「中度治療-中度〈42017C〉」項目,健保署 初、複核意見略為「0704A、依病歷內容及診斷,開立之治療 均屬和緩治療,無需積極治療之證明」、西醫專業審查不予支 付理由代碼「0703A」,改支 42006C,依病歷紀錄,病人診斷 為「頸椎其他退化性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等,依系爭就 醫日 109 年 7 月 10 日病情記載:「rotator cuff tear, s/p arthroscopy twice, surgical fixation with screw in 10904」,顯示術後已 3 個月,宜教導病人居家運動,同意健 保署意見,健保署原給付物理治療項目及數量,已足敷治療 所需。
(三)其餘個案,或同意健保署意見;或健保署原給付項目及數量, 已足敷治療所需;或依病情記載,不足以支持系爭診察費之 必要性。

二、綜上,均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