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代謝及營養劑含alglucosidase alfa成分
藥品(如Myozyme)之藥品給付規定,並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3.3.21.alpha-glucosidase(如Myozyme)(110/12/1)
1.用於確診為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龐貝氏症患者,限由具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經小兒遺傳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神經科訓練之醫師,或具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處方使用,並應於病歷詳實記載病程、確診之檢驗資料及治療反應,亦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嬰兒型龐貝氏症為未滿1歲前發病,出現肌肉無力或心室肥大或肌酸激酶CK升高或於肌肉切片顯示有肝醣堆積者。
(2)晚發型龐貝氏症為滿1歲後發病,出現肌肉無力或肌酸激酶(CK)持續升高或於肌肉切片顯示有肝醣堆積者。
2.限使用標準劑量,為Myozyme 20 mg/kg/every 2 weeks,如需使用至高劑量(40 mg/Kg/every 2 weeks),僅限下列條件:
(1)嬰兒型龐貝氏症:未滿1歲前發病。
(2)晚發型龐貝氏症:Myozyme 20 mg/kg/every 2 weeks用藥後,病情無法持續改善或疾病已惡化。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並應定期追蹤評估患者下列事項之治療效果,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始得續用:
(1)嬰兒型龐貝氏症追蹤事項:肝功能、腎功能、肌酸激酶(CK)、尿液Glc4、心電圖、心臟超音波、肌力以及整體發展,至少1年2次。抗體測定至少每年1次。治療目標為心臟肥大現象改善或穩定,肌肉無力現象改善或穩定,肌酸激酶(CK)數值改善或穩定,尿液Glc4數值改善或穩定整體發展持續進步、穩定或減緩退化的速度。

(2)晚發型龐貝氏症追蹤事項:肝功能、腎功能、肌酸激酶(CK)、尿液Glc4、肺功能、肌力以及整體發展,至少1年2次。抗體測定至少每年1次。治療目標為肌肉無力現象改善或穩定,肌酸激酶CK數值改善或穩定,尿液Glc4數值改善或穩定,整體發展持續進步、穩定或減緩退化的速度。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