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代謝及營養劑活性維生素D3製劑之部分藥品給付規定,
並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3.2.2.活性維生素D3製劑 (如alfacalcidol;calcitriol) 限下列病例使用:(86/1/1、91/7/1、100/1/1、109/10/1、110/12/1

  1. Vit.D依賴型佝僂症或低磷血佝僂症。(應附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
  2. 副甲狀腺機能低下症。(應檢附病歷影本)
  3. 慢性腎臟病引起之低血鈣症,並限eGFR小於45mL/min/1.73 m2,或PTH-i大於正常值三倍以上,血中鈣濃度在10.5mg/dL以上病例不可使用,每6個月須檢測病人血中鈣磷乘積,若血鈣*血磷>55mg2/dL2者不可使用。(109/10/1、110/12/1)
  4. 停經後婦女患有脊椎壓迫性骨折或髖骨骨折病患。

3.2.2.活性維生素D3製劑 (如alfacalcidol;calcitriol) 限下列病例使用:(86/1/1、91/7/1、100/1/1、109/10/1)

  1. Vit.D依賴型佝僂症或低磷血佝僂症。(應附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
  2. 副甲狀腺機能低下症。(應檢附病歷影本)
  3. 慢性腎不全引起之低血鈣症,並限腎臟功能失調(即eGFR小於30mL/min/1.73m2,或PTH-i大於正常值三倍以上),血中鈣濃度在10.5 mg/dL以上之病例不可使用。(109/10/1)
  4. 停經後婦女患有脊椎壓迫性骨折或髖骨骨折病患。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