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暫予支付代謝及營養劑Chenodexycholic acid 250mg膠囊劑暨其藥品給付
規定,並自111年6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3.3.25.Chenodeoxycholic acid (111/6/1)
1.限用於因缺乏固醇27-羥化酶(sterol 27- hydroxylase)而導致的先天性膽酸合成障礙(呈現症狀為腦腱性黃瘤症)之1個月齡以上的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後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始得續用。
3.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停止治療:
(1)肝功能指數(SGPTSGOT)上升高於基礎值。
(2)膽甾烷醇(Cholestanol)上升高於基礎值。
(3)凝血酶原時間延長高於基礎值。

(4)連續2年追蹤,神經系統功能無法進步或穩定,逐漸退化。

無。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