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暫予支付特殊材料「"雅氏-史密伯格" 顱內壓監測器」等10項暨其給付規定,並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給付規定分類碼:I203-24)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顱內壓監測器:限使用於「顱內壓監視置入(83080B)」,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初次電腦斷層顯示有結構性腦傷害(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傷、腦水腫、氣腦症等)之昏迷病人(GCS≦8)。
  2. GCS>8之病人,且臨床表現或影像檢查有顱內壓升高,或有高危險性惡化之虞者(如雙側額葉挫傷或出血,靠近腦幹挫傷或出血,凝血功能病變…等)。
  3. 開顱手術時,腦水腫超過顱骨邊緣,有顯著顱內壓升高者。(手術紀錄需檢附術中照片)。
  4. 具引流功能之顱內壓監測器,須符合:
    (一)
    用於水腦症合併顱內壓升高病患。
    (二)
    禁忌症:腦室出血、腦部感染等原因造成之水腦症。
    (三)同一部位已使用「具引流功能之顱內壓監測器」,不得同時併報腦室外引流組(EVD)。

無。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