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八四】 衛部爭字第1113402857號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申請人以其請求事項不服健保署之複核為由,申請審議,本部依申請人檢附到部之現有相關病歷資料審議。
理由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
卷證
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該所附相關文件資料,若係於申請爭議審議階段始提出者,該新提出之資料,本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總則貳、一、(四)5.前段規定意旨,不予認列。】
審定理由
如附表。
附表
衛部爭字第 1113402857 號序號
複核受理編號
姓名
性別
科別項目名稱
(醫令代碼)爭
議
量審定
結果理 由
撤銷
駁回
1
○○○
○○○
男
皮膚科TALTZ injection
〈KC010632 09〉3
3
一、相關規定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3 條附件六 藥品給付規定之 8.2.4.4. ixekizumab (如 Taltz):用於 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 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4)應先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 止痛劑(NSAID)及疾病修飾 治療藥物(DMARDs),且必須 曾使用過至少 2 種疾病修飾 治療藥物(DMARDs)進行充 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
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 〔DMARDs 包括下列四種: sulfasalazine、 methotrexate (MTX)、 cyclosporine、 leflunomide〕,治療至少六 個月…。」。
二、健保署審核意見
(一) 初核:no ESR, CRP, ultrasound images; DMARD 共同標準劑量使 用未達 6 個月以上。
(二) 複核:DMARD 共同標準劑量使用未達 6 個月以上。
三、申請理由要旨
(一) 病人為男性乾癬性關節炎患者,使用 DMARDs 及 NSAIDs 藥物合併治療至今將近一年,MTX 15mg/QW 及 Celebrex 400mg/QD (110 年 6 月 29 日-迄今),期間 因療效不佳故合併 Leflunomide 20mg/QD(110 年 12 月 11 日-迄今),傳統口服藥物治療至今雖 於皮膚治療有效,但仍多處關節 腫脹疼痛未見明顯改善。
(二) 於 111 年 5 月 28 日經院內申請使用 Taltz 治療,最近一次返診 111 年 7 月 23 日 TJC:10→4, SJC:6→2,病人及醫師評估分數 均 4→1 分,Pasi=0,關節總痛數皆有減少 30%以上,為持續穩定控制患者病情,Taltz 續用申請。
四、病歷記載、病情部分
(一) 申請書所載傷病名稱為「L4059」(其他乾癬性關節病變)。
(二) 依健保署 111 年 9 月 5 日提供 「○○○用藥歷程」資料顯示, 申請人醫院於 111 年 5 月 28 日 至 7 月 23 日(該署免除事前審查 申請作業,院所自主管理期 間),使用系爭 Taltz 藥品共 4 劑,復於 111 年 7 月 26 日(本件 送核受理日)申請續用系爭 Taltz 藥品,先予敘明。
(三) 查卷附資料,依「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 Ixekizumab 申請表」及病歷記 載,病人診斷為「Psoriatic arthritis mutilans」,於 110 年 2 月 20 日至 111 年 5 月 21 日 期間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 劑(NSAID)Celebrex 合併 2 種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分別為 methotrexate(MTX)、Leflunomide進行治療,其中 Leflunomide 使用時間(110 年 12 月 11 日至 111 年 5 月 21 日) 僅 5 個多月,未達 6 個月,申請使用系爭藥品,不符前揭「曾使 用過至少 2 種疾病修飾治療藥 物(DMARDs)…治療至少六個 月…」之規定。
五、綜上,無法顯示本案申請當時需以健保給付系爭項目之正當理由,原核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給付訴訟,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逾新臺幣40萬元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