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
計畫,自111年10月1日起生效

計畫目的
鼓勵醫療院所引進管理式照護,藉由設立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下稱RCC)、慢性呼吸照護病房(下稱RCW)或發展呼吸器依賴病患之居家照護模式,以降低長期使用呼吸器病人占用加護病房或急性病房之情況,促使醫療資源合理使用。
經費來源
一、本計畫住院照護階段之照護費用,由醫院總額一般服務預算項下支應;居家照護階段之照護費用,由其他預算項下支應。
二、本計畫獎勵費用由醫院總額「鼓勵RCC、RCW病人脫離呼吸器、簽署DNR及安寧療護計畫」專款預算項下支應。
RCC、RCW住院階段獎勵項目及費用:
(一)獎勵項目個案定義:
1.脫離呼吸器案件(A):當年度該院成功脫離呼吸器之案件(以登錄VPN資料計算)。
2.簽署DNR個案(B):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同院所同病人限獎勵一次。申報「DNR01」或「DNR」虛擬醫令,院所須留有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1)當年度該院完成「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本人簽署)」,並申報DNR虛擬醫令「DNR01」(大寫),醫令類別填報G(專案支付參考數值),「支付成數」、「總量」、「單價」及「點數」等欄位填報「0」之案件。
(2)當年度該院完成「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同意書」,並申報DNR虛擬醫令「DNR」(大寫),醫令類別填報G(專案支付參考數值),「支付成數」、「總量」、「單價」及「點數」等欄位填報「0」之案件。
3.臨終前接受緩和醫療照護個案(C):當年度及過去年度該院曾簽署DNR者(以申報健保卡註記及申報DNR、DNR01者計),該名個案臨終前14天內未使用CPR;且醫院曾與該名個案家屬進行緩和醫療家庭會議(以365天內曾申報02020B者計)之個案。
(二)獎勵計算:除獎勵個案外,並針對醫院整體表現進行評比,以鼓勵院所積極協助病人脫離呼吸器及提升病人臨終生活品質。
1.個案獎勵
(1)以當年度本計畫獎勵費用之三分之一為上限,採浮動點值計算,且每點支付金額不高於1元。
(2)獎勵方式(區分RCC、RCW計算):
A.脫離呼吸器個案(A)每件獎勵5,000點。
B.簽署DNR個案(B)每件獎勵5,000點。
C.臨終前接受緩和醫療照護個案(C)每件獎勵20,000點。
2.醫院評比獎勵
(1)以當年度本計畫獎勵費用之三分之二為上限,採浮動點值計算,且每點支付金額不高於1元。
(2)獎勵方式:
A.區分RCC、RCW二組,以該年度曾申報RCC、RCW住院階段呼吸器依賴P碼醫令且至少執行1件獎勵項目案件之醫院參加評比。
B.評比指標:
各院之脫離呼吸器個案(A)、簽署DNR個案(B)、臨終前接受緩和醫療照護個案(C)占該院本計畫收案個案數(申報本計畫RCC、RCW之P碼之人數)之比率,分別以2:1:3加權計算後,由高至低進行排序。
C.獎勵點數:依下列百分位對照之獎勵點數計算,以該院RCC或RCW收案個案數(申報本計畫RCC、RCW住院階段P碼人數)計算該院總獎勵點數:

醫院排序結果

RCC
(每一收案個案)

RCW
(每一收案個案)

前25百分位

12,000

24,000

前26百分位至前50百分位

9,000

18,000

前51百分位至前75百分位

6,000

12,000

(三)本獎勵費用採年度結算,由保險人依獎勵計算核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