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一二】 衛部爭字第1123403198號(權益案件)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一、開立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之院所:○○醫院。
二、申請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診斷病名:「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診斷代碼:C92A0)」。
三、核定內容:
本件經審查醫師審查,認為依所附資料,bone marrow(骨髓):5.5%、CD117+、CD34+,無法佐證屬「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不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項目,不同意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理由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 條第1 項之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第1 項(五)。
二、健保署提具意見及補充意見
(一)該署併全案再送專業審查認定,審查意見為:1.依所附112 年7月15 日住院病歷,查112 年6 月19 日骨髓檢查為dry tap,Blast 4-5%,惟病理報告為骨髓纖維化。2.112 年5 月15 日骨髓抽吸報告,Blast=10%,未檢附相關的基因、染色體報告,未能佐證AML 的診斷,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二)為求審慎,該署再委請多位醫療專家審查,認為即使ICC 2022 條件blast≧10%,尚需基因突變如RARA/PML、CEBPA、RUNX-1 等,AML/MDS 此診斷亦與AML(NOS)不同,112 年5 月15 日骨髓檢查病理報告為骨髓纖維化且無急性白血病之證據,但骨髓細胞檢查報告芽球細胞10%為RAEB,依據2016 WHO 共識AML 診斷芽球細胞≧20%,以此標準此病例尚未達目前所公認的AML 診斷。至於2022 WHO 及ICC 的共識要求芽球細胞若10-19%,必須有基因異常,此病例芽球細胞10%但未附基因異常報告。依傳統定義及最新定義皆不符合AML 的診斷,故仍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三、本件經綜整本部委請醫療專家審查意見及卷附「檢驗報告」(檢體類別:「血」,報告時間:112 年5 月12 日;檢體類別:「骨髓」,報告時間:112 年5 月22 日)、「骨髓檢查報告」(檢查日期:112年5 月15 日)、「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112 年5 月18 日)、「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報告日期:112 年5 月18 日)等資料顯示:
(一)申請人於112 年5 月15 日(檢查日期)之骨髓檢查報告記載「骨髓(血液學)診斷」為「Increased myeloblasts in the PB and BM blood,could be compatible with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with increased blasts(RAEB by FAB classification),EB2 by 2016 WHO,MDS/AML by ICC and MDSfibrosis by 2022 WHO 」, 顯示依2022 年WHO 對於MDS(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AML(Acute Myelogenous Leukemia,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之國際共識分類(ICC,International Consensus Classification),申請人之病情固診斷為AML/MDS 及Myelofibrosis。
(二)惟依據112 年5 月15 日(檢查日期)之骨髓檢查報告顯示,申請人為骨髓纖維化且無急性白血病之證據,BM aspirates 為10% blasts,依2022 新版ICC 分類標準,blast count < 20% 情況下,診斷為AML 仍需附上特定基因變化,因本件並未檢附基因異常報告供核,無法判斷是否符合系爭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 未達到緩解[Acute myeloid leukemia with multilineage dysplasia,not having achieved remission(診斷代碼:C92A0)]之診斷。
(三)綜合判斷:同意健保署意見,不同意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四、綜上,健保署未准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並無不合,原核定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 條第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