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暫予支付含luspatercept成分藥品(如Reblozyl)暨其藥品給付規定,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4.3.6.Luspatercept(如Reblozyl)(113/1/1)
1.限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重型海洋性貧血,且用於治療與β型「重型」海洋性貧血相關的輸血依賴性貧血的成年病人。
2.病人需要常規輸血,且須符合下列2個條件:
(1)在接受本藥品治療前24週內需要輸注24個紅血球(RBC)單位。
(2)在接受本藥品治療前24週內沒有超過35天的無輸血期。
3.限由血液病專科醫師處方。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評估一次,具治療反應定義如下:
(1)治療24週後,與治療前的24週相比,RBC輸血量較基礎值降低≥50%
(2)在每24週治療中,能維持「RBC輸血量較基礎值降低≥50%」的反應。
5.最大劑量不得超過1.25 mg/kg (或總劑量120毫克)

6.停藥條件:若接受本藥品最大劑量治療24週後仍未達到治療反應,則應停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