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訂含ceftazidime+avibactam sodium成分藥品(如Zavicefta)之給付規定,自113年4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10.3.6.Ceftazidime+avibactam sodium(如Zavicefta): (109/6/1113/4/1
1.限使用於病人有下列條件之一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carbapenem抗藥性革蘭氏陰性菌感染之可能或明確證據而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109/6/1113/4/1
(1)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複雜性泌尿道感染。
(3)院內感染型肺炎。
(4)其他臨床感染症懷疑為對carbapenem具抗藥性之感染。(113/4/1
2.在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使用者,以經驗療法使用後細菌培養結果,若非對carbapenem具抗藥性,則限定使用7天。(113/4/1
3.使用不得超過14天,如因臨床需要而確有延長治療之必要,需經感染科醫師再照會評估認可,且照會紀錄應留存病歷備查。(113/4/1

10.3.6.Ceftazidime+avibactam sodium(如Zavicefta): (109/6/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使用者:

 

(1)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複雜性泌尿道感染
(3)院內感染型肺炎
(4)其他臨床感染症

2.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