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二八】 衛部爭字第1133401691號(權益案件)
審 定
主文
申請審議駁回。
事實
一、境外就醫地點:美國。
二、就醫原因:疑似病毒感染引起之發燒。
三、就醫情形:
(一)112年9月19日急診。
(二)112年9月19日至20日住院。
四、核定內容:
(一)112年9月19日急診:按收據記載金額,核實核退新臺幣3,370元。
(二)112年9月19日至20日住院:依病歷資料無法支持需住院治療之必要(入院評估記載:病人微笑,外觀良好,要求吃冰淇淋),不符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核定不予給付。
五、申請人就未准核退112年9月19日至20日住院醫療費用部分不服,向本部申請審議。理由
一、法令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2款。
(二)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3條。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91年10月2日衛署健保字第0910060027號函。
二、健保署提具意見
為維護保險對象權益,該署復依其所附相關資料再經專業審查結果,申請人在急診時體溫約38℃左右,依病歷紀錄,醫師在做檢查時,病人狀況好、會笑、要求吃冰淇淋,血液檢查白血球及C-反應蛋白皆不太高,且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正常,可急診處置即可,不予給付住院自墊費用。
三、本件經綜整申請審議理由、本部委請醫療專家審查意見及卷附「Pediatric History and Physical」等就醫資料影本顯示:
(一)申請人因發燒、嘔吐及頭痛(Fever Vomiting Headache)於112年9月19日急診就醫,診斷為不明原因發燒(feverofunknownorigin),接受腦部CT及抽血檢驗後,住院觀察一日,申請人固主張醫師說明因Covid-19開始出現變種,為保障病人安全,且考量之前反覆發燒及其他可能潛在病症,評估至少留院一晚云云,惟其在急診已做適當檢查排除重要疾病,卷附就醫資料亦無情況緊急之相關描述,系爭住院尚難認屬因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而就醫。
(二)綜合判斷:同意健保署意見,不予核退112年9月19日至20日住院費用。
四、申請人主張其反覆發燒請假,返校後再度發燒,並呈昏睡,送兒科就醫時,醫師見病情急轉,出現眼畏光、嘔吐、全身癱軟、哭喊頭痛、漸失意識,要求速送急診,健保署以「病人微笑、外觀良好、要求吃冰淇淋」,未呈現真實全貌,醫師不單描述微笑,還有其觀察:考量強烈頭痛及病毒感染,在Assessment,醫師除了透過lab,還有檢查其能微笑、外觀良好且還能要求吃冰淇淋,接續寫沒有腦膜病徵(no meningeal signs),最初在急診室頭痛情形以Tylenol靜脈注射解決,說明腦部情形應該沒有大問題。其因病加上脫水,體重從近20公斤下降至16.5公斤,在靜脈輸液後病情已有改善,在等待醫師時,護理人員詢問是否要吃冰淇淋,醫護人員認為冰淇淋有熱量、易吞嚥,亦可舒緩喉痛,事實上護理人員提供ice cream及popsicle,其選擇popsicle。又醫師說明因Covid-19開始出現變種,醫院常為不明病毒疲於奔命,也有病人看似穩定出院,結果出院後急轉直下,錯過治療時機回院住進ICU,甚至致命,為保障 病人安全,且考量之前反覆發燒及其他可能潛在病症,評估至少留 院一晚持續靜脈注射治療,請修正原無支持住院治療之必要改需住院治療云云,惟所稱核難執為本案之論據,分述如下:
(一)查全民健康保險係強制性社會保險,雖肩負著保障全體國民健康之使命,惟基於財源之有限性與醫療資源分配正義性,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提供之適切、合理而有必要之基本醫療照護為前提。我國考量各國生活水準之差異,為維護整體保險對象權益之公平性,乃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2款及第56條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遂按上開法律授權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先予敘明。
(二)依前開規定,保險對象至非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以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始得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該核退內容自亦以適切、合理而有必要之緊急處置為限,又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10月2日衛署健保字第0910060027號函釋意旨,前揭核退辦法並賦予保險人對臺灣地區外之核退案件,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有審核其醫療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67號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除經有審核權限之機關健保署審查判斷外,本部復依前開規定,再委請醫療專家就申請人檢附之前開就醫資料專業判斷結果,亦認為申請人系爭住院非屬因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而就醫,已如前述,申請人所稱,核有誤解。
五、綜上,健保署未准核退系爭住院醫療費用,並無不合,原核定關於此部分應予維持。據上論結,本件申請為無理由,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審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