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暫予支付含risankizumab成分藥品Skyrizi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600mg/10mL Vial、Skyrizi 150 mg/mL solution for injection, 2.4mL共2品項藥品暨其藥品給付規定,自113年9月1日生效。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8.2.4.7.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成人治療部分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ustekinumab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risankizumab8(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完成誘導治療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109/9/1、112/8/1113/9/1)
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需每24週(使用2劑)risankizumab需每16(使用皮下注射2)24(使用皮下注射3)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以24週(使用2劑)risankizumab以每16(使用皮下注射2)24(使用皮下注射3)為限。 (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vedol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risank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4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療效持續至52)。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CDAI≥300) 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CDAI分數,才可繼續申請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113/7/1)
5.使用劑量:
(1)〜(4)(略)
(5) Risankizumab:原則上,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總共8劑,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作為緩解之維持。(113/9/1)
6.〜7.(略)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
◎附表二十六之二:(略)

8.2.4.7.2.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risankizumab(如Skyrizi(105/10/1、106/5/1、108/10/1、111/2/1、113/7/1113/9/1):兒童治療部分
1.〜2.(略)
3.6歲以上(risankizumab限使用於16歲以上未滿18),經診斷為小兒克隆氏症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並排除第6項之情形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11/2/1113/9/1)。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risankizumab8(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PCDAI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13/9/1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risankizumab需每16(使用皮下注射2)或每24(使用皮下注射3)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P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risankizumab以每16(使用2)或每24(使用3)為限。(106/5/1、108/10/1113/9/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 (療效持續至54週)risankizumab治療44週使用8劑,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療效持續至52)。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6/5/1、108/10/1113/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PCDAI<10分則應考慮停藥。(113/7/1)
5.使用劑量:
(1)〜(2)(略)
(3)Risankizumab: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8週給予皮下注射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 (總共8劑,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作為緩解之維持。(113/9/1
6.〜7.(略)
◎附表二十六之三:全民健康保險小兒克隆氏症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risankizumab申請表(106/5/1、108/10/1、113/7/1113/9/1)
◎附表二十六之四:(略)

8.2.4.7.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3/7/1、112/8/1):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成人治療部分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ustekinumab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完成誘導治療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109/9/1、112/8/1)

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需每24週(使用2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以24週(使用2劑)為限。 (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vedol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CDAI≥300) 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CDAI分數,才可繼續申請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113/7/1)
5.使用劑量:
(1)〜(4)(略)

 

 

6.〜7.(略)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
◎附表二十六之二:(略)

8.2.4.7.2.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105/10/1、106/5/1、108/10/1、111/2/1、113/7/1):兒童治療部分
1.〜2.(略)
3.6歲以上,經診斷為小兒克隆氏症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並排除第6項之情形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111/2/1)。


(1)〜(3)(略)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PCDAI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P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為限。(106/5/1、108/10/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6/5/1、108/10/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PCDAI<10分則應考慮停藥。(113/7/1)
5.使用劑量:
(1)〜(2)(略)





6.〜7.(略)
◎附表二十六之三:全民健康保險小兒克隆氏症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申請表(106/5/1、108/10/1、113/7/1)
◎附表二十六之四:(略)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