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爭議審議專欄
【案例四十九】

醫療案例--胸腔內科門診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診斷為「職業性氣喘」,惟其肺功能檢查結果為肺呼

吸量在正常範圍,無再施行支氣管擴張劑試驗之理

由。

案 由:○○○醫院因申領保險對象○○○XX年XX月

份門診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主 文:申請審議駁回。

事 實:申請人以其申領保險對象○○○胸腔內科門診

診療費用給付,係根據患者病情需要為由,不服中央

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不予給付之複核,乃申請審議到

會,請准予給付。

審定理由:

關於核刪一氧化碳肺瀰散量測定部分:本部分業經中

央健康保險局以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以健保醫字第八

五○一七三○○號函知本會,同意補付,則本件申請

審議標的已不存在,應不予受理。

其餘關於核刪支氣管擴張劑試驗部分:本會經審查申

請人所送保險對象○○○(男性,五十三歲)之病歷

記載,其診斷為「職業性氣喘」,查其所附病歷,肺

功能檢查結果:「The spirometry is within normal 

limit」,無法顯示需施行支氣管擴張劑試驗之必要,

原核定並無不當,申請審議應予駁回。至申請人所詢

有關「如何鑑定職業性氣喘」疑議乙節,按若肺功能

正常,而欲知是否因週遭環境引起的氣喘,應施行

Bronchial Provocation Test (支氣管激發試驗 )及

Chest X-ray以確認有無Interstial fibrosis或是其他不正常

旳肺部陰影,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