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爭議審議專欄 |
醫療案例--胸腔內科門診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診斷為「職業性氣喘」,惟其肺功能檢查結果為肺呼 吸量在正常範圍,無再施行支氣管擴張劑試驗之理 由。 案 由:○○○醫院因申領保險對象○○○XX年XX月 份門診診療費用給付事件。 主 文:申請審議駁回。 事 實:申請人以其申領保險對象○○○胸腔內科門診 診療費用給付,係根據患者病情需要為由,不服中央 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不予給付之複核,乃申請審議到 會,請准予給付。 審定理由: 關於核刪一氧化碳肺瀰散量測定部分:本部分業經中 央健康保險局以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以健保醫字第八 五○一七三○○號函知本會,同意補付,則本件申請 審議標的已不存在,應不予受理。 其餘關於核刪支氣管擴張劑試驗部分:本會經審查申 請人所送保險對象○○○(男性,五十三歲)之病歷 記載,其診斷為「職業性氣喘」,查其所附病歷,肺 功能檢查結果:「The spirometry is within normal limit」,無法顯示需施行支氣管擴張劑試驗之必要, 原核定並無不當,申請審議應予駁回。至申請人所詢 有關「如何鑑定職業性氣喘」疑議乙節,按若肺功能 正常,而欲知是否因週遭環境引起的氣喘,應施行 Bronchial Provocation Test (支氣管激發試驗 )及 Chest X-ray以確認有無Interstial fibrosis或是其他不正常 旳肺部陰影,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