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但選舉或罷免應以實體會議方式辦理,
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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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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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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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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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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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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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但選舉或罷免應以實體會議方式辦理。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
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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