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
  • 正式名稱:台灣內科醫學會
  • 英文譯名: Taiwan Society of Internal Medicine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提高內科醫學之水準,促進其發展及應用, 並增進國民之健康 及國際學術之交流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內科醫療、教育、及研究工作。
  2. 舉辦有關內科醫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3. 發行有關內科醫學之刊物。
  4. 維護會員之權益。
  5. 聯繫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
  6. 承衛生署委託辦理內科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及內科專科訓練醫院評鑑工作,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7. 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基本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系或醫科畢業,並取得國內醫師執照,且目前從事內科專業醫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任一項之資格並持有證明,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基本會員。
    1. 曾通過中華民國內科專科醫師甄審者。
    2. 曾在本會評鑑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內科住醫師訓練者。
    3. 具有外國之內科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我國醫師證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 準會員:凡在本會評鑑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訓練之內科住院醫師,得申請之。
  • 名譽會員:凡對內科醫學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敦聘之。
  • 資深會員:凡本會基本會員年滿七十歲以上者,得申請之。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1. 凡基本會員或準會員每年四月底必須繳清該年常年會費,逾期未繳者, 五月再度寄發催繳通知,六月起停止寄發本會資料,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2. 凡基本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除停止寄發本會資料外, 並自第二年六月起停止登記其繼續教育積分等各項權利, 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3. 準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4. 凡基本會員或準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中止會籍,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5. 其他費用依各規定繳納之。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 基本會員: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5. 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6. 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 準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 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 名譽會員、資深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 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惟免繳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由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 使大會職權,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且均為義務職。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秘書長職掌如下:
  1. 秉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有關事務。
  2. 保管本會會議紀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3. 辦理基本會員及準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4. 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5.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聘秘書一至三名,幹事一至五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同意聘請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但選舉或罷免應以實體會議方式辦理, 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但選舉或罷免應以實體會議方式辦理。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 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基本會員及準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 準會員於甄審通過申請為基本會員時,免繳入會費及證書費。
  2. 基本會員及準會員之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3. 補助費。
  4. 自由捐助。
  5. 基金之孳息。
  6. 其他收入。
※ 入會費及基本會員、準會員之常年會費調整時由理事會訂定, 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以本會名義設專戶儲存,其存支由理事會責成秘書長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 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五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內政部台(76)內社字第五二五六七八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七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台(78)內社字第七二七七二八號函「核准備查」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第六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原則,授權理監事會議研討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元月十四日第二屆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82)內社字第八二○四二四一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元月十二日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六日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廿九日台(86)內社字第八六○三五八○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並經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台(88)內社字第八八0二七八二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並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88)內社字第八八四二八八三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同意授權理監事會修改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四七七九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九三○○○三六四二號函「准予備查」。
  •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一○二年二月七日台內社字第一○一○四○五五九○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台內團字第一一二○○○七三八一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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